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2民初81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盖广太、石中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广太,石中良,张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813号之三申请人:盖广太,男,195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申请人:石中良,男,195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县。被申请人:张伟,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县。申请人盖广太诉被申请人石中良、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盖广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石中良、张伟的银行存款或者与本案标的相应的资产予以查封。申请人盖广太提供保证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盖广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伟在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米各庄信用社的账户:62×××39内存款冻结59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案件申请费920元,由原告盖广太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荣领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家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