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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浙江玉环永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董华岳、郑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玉环永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董华岳,郑素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1135号原告:浙江玉环永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双港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励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毅辉,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全红,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华岳,男,1978年6月9日生,汉族,住玉环县。被告:郑素琴,女,197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玉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玉环永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董华岳、郑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玉环永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董华岳、郑素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玉环永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董华岳、郑素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9元,减半收取1854.5元,由原告浙江玉环永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孔蒙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经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