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8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现平与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广州富力地产(重庆)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现平,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广州富力地产(重庆)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8289号原告:王现平,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君,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曾,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15号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3378091U。负责人:陈浩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军,男,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员工。被告:广州富力地产(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8015585Q。法定代表人:李思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伟,男,广州富力地产(重庆)有限公司员工。原告王现平诉被告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广州富力地产(重庆)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现平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现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现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现平负担。审判员 陈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 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