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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2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娄底湘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新良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底湘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陈新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2执687号申请执行人:娄底湘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娄底市娄星区扶青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彭瑞华,现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新良,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寸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娄底湘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新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新良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陈新良现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勇锋审 判 员  黄国芳代理审判员  邱立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炳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