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竺高生、单元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竺高生,单元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114号申请执行人:竺高生,男,195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单元君,男,195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竺高生与被执行人单元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但因案款未全部履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