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洛阳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符石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符石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355号原告:洛阳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新区香山路以南、金城寨街以东盛世新天地(一期)第1幢2单元2-2301号。法定代表人:邢芳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燕,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稳剑,男,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符石榴,女,195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洛阳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符石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洛阳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伟国代理审判员 陶 源陪 审 员 王晓冬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许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