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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曹一鸣与被告李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一鸣,李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518号原告:曹一鸣,1981年12月8日生,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艳,1980年9月22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一鸣诉被告李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一鸣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一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一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7元,减半收取1174元,由原告曹一鸣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思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