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民初7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周某与孙某1、赵某、孙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孙某1,赵某,孙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719号之一原告:周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1,女。被告:赵某,男。被告:孙某2,男。原告周某与被告孙某1、赵猛、孙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张枫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猛、孙某2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对被告赵猛、孙某2的撤诉。审 判 长 朱亚惠人民陪审员 宁振南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亚军附:(2017)皖1204民初7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