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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岳晓惠偷越国(边)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晓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刑初31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晓惠,女,1969年7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金山区。现因涉嫌偷越国(边)境,于2017年3月2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辩护人于淼,系吉林权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晓惠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晓惠及其辩护人于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夏天,被告人岳晓惠在自己真实护照被韩国使馆拒签的情况下,冒用公主岭市某某镇某某村村民曲某某(身份证号:XX)的身份信息为自己办理身份证,并持此身份证办理了护照(XX),岳晓惠利用该护照(XX)自2008年3月28日至2009年4月5日期间出入中韩国境3次,后岳晓惠在韩国使用该身份证取得韩国护照(XX),岳晓惠利用该护照(XX)从2013年3月3日至2017年3月25日期间出入中韩国境11次。被告人岳晓惠利用曲某某身份偷越国(边)境共计14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岳晓惠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晓惠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对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7年夏天,被告人岳晓惠在自己真实护照被韩国使馆拒签的情况下,冒用公主岭市某某镇某某村村民曲某某(身份证号:XX)的身份信息为自己办理身份证,并持此身份证办理了护照(XX),岳晓惠利用该护照(XX)自2008年3月28日至2009年4月5日期间出入中韩国境3次,后岳晓惠在韩国使用该身份证取得韩国护照(XX),岳晓惠利用该护照(XX)从2013年3月3日至2017年3月25日期间出入中韩国境11次。被告人岳晓惠利用曲某某身份偷越国(边)境共计14次。案发后,被告人岳晓惠被公主岭市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岳晓惠供述,证人黄某某证言,出入境查询,护照复印件,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晓惠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晓惠犯偷越国(边)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岳晓惠被电话传唤后,自动��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晓惠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  刘思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