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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黄道源与于都县新陂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道源,于都县新陂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731行初6号原告黄道源。被告于都县新陂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郭瑞金,乡长。委托代理人丁玉祥,系该乡政府人大主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金彩虹,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道源诉被告于都县新陂乡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道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道源负担。审 判 长  陈 明人民陪审员  曾萍香人民陪审员  汪传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