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章法、李新登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章法,李新登,胡巧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798号申请执行人:李章法,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李新登,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胡巧青,女,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章法与被执行人李新登、胡巧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新登等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因当事人双方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新登等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继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