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成都市梦达酒店用品设备有限公司与九寨沟纳斯璞缇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梦达酒店用品设备有限公司,九寨沟县纳斯璞缇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2738号原告:成都市梦达酒店用品设备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袁大章。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达平,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九寨沟县纳斯璞缇酒店,住九寨沟县漳扎镇。经营者罗旦,男,藏族,1967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九寨沟县漳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梦达酒店用品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九寨沟纳斯璞缇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梦达酒店用品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以被告九寨沟纳斯璞缇酒店已给付货款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九寨沟纳斯璞缇酒店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梦达酒店用品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梦达酒店用品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九寨沟纳斯璞缇酒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成都市梦达酒店用品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任洪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邱雯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