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关于寇艳超等八人与李晓楠、王海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7)冀0828执64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艳超,韩天龙,彭兴佳,杨艳东,丛丽娟,许桂华,李亚新,杨立伟,李晓楠,王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8执641号申请执行人寇艳超。申请执行人韩天龙。申请执行人彭兴佳。申请执行人杨艳东。申请执行人丛丽娟。申请执行人许桂华。申请执行人李亚新。申请执行人杨立伟。被执行人李晓楠。被执行人王海东。关于寇艳超等八人与李晓楠、王海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7)冀0828民初5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晓楠、王海东经营的蜀天晴火锅店内所有的物品。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晓楠、王海东经营的蜀天晴火锅店内所有的物品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窦永海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