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三宝与任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三宝,任忠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076号原告:罗三宝,个体,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任忠义,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原告罗三宝与被告任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罗三宝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三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三宝撤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罗三宝负担。审判员 阿拉堂图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佳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