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王慧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381号申请执行人:王慧,女,汉族,1987年11月4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负责人:张志溱,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址: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慧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慧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慧赔偿31万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92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慧赔偿31万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925元、执行费4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已将案件款汇入本院执行账户,经同开户行核实属实,故执行费4550元不予收取。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王慧兑付了31万元;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交纳了案件受理费292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袁文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齐艳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