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孙忠军、李洪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忠军,李洪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孙忠军,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被执行人:李洪业,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忠军与被执行人李洪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9)川民一初字第3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