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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8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白裕林与广州天力建筑工程重庆分公司广州富力地产(重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裕林,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广州富力地产(重庆)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8353号原告:白裕林,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君,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曾,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15号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3378091U。负责人:陈浩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军,男,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员工。被告:广州富力地产(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8015585Q���法定代表人:李思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伟,男,广州富力地产(重庆)有限公司员工。原告白裕林诉被告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广州富力地产(重庆)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白裕林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白裕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裕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白裕林负担。审判员  陈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 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