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树海与冷东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海,冷东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922号原告李树海,男,汉族,1989年10月10日生,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冷东成,男,汉族,1974年3月11日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243号人民银行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海诉被告冷东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韦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康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