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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卢洪林与邢海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洪林,邢海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472号原告:卢洪林,男,1963年7月1日出生,住兴隆县。被告:邢海东,女,年月日出生,住兴隆县。卢洪林与邢海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卢洪林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洪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20.00元,减半收取计210.00元,由卢洪林负担。审判员  王海朝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侯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