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泸州海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俞国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海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俞国洪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40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泸州海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甫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存益,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俞国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海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国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海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海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收取50元。由原告泸州海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游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