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6民初1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志平与方轶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平,方轶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11162号原告:杨志平,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方轶奇,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通州区。原告杨志平与被告方轶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杨志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志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晔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艳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