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台联南鳞经济发展公司乾安支公司安字经销部与朱军、董威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台联南鳞经济发展公司乾安支公司安字经销部,朱军,董威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89号原告:长春市台联南鳞经济发展公司乾安支公司安字经销部,住所地乾安县安字镇。负责人:刘继业。被告:朱军,男,汉族,乾安县人,1966年11月8日出生,原住乾安县后寸村,现下落不明。被告:董威威,男,汉族,乾安县人,1976年6月23日出生,原住乾安县赞字乡墨字村,现下落不明。原告长春市台联南鳞经济发展公司乾安支公司安字经销部与被告朱军、董威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台联南鳞经济发展公司乾安支公司安字经销部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台联南鳞经济发展公司乾安支公司安字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02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025元。审 判 员 查 多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人民陪审员 史东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吕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