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东立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杰隆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东立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上海杰隆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531号原告:浙江东立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乾元镇德塘公路1号。法定代表人程灵,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杰隆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宣春路22号。法定代表人成国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立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杰隆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东立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东立生物饲料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东立生物饲料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50元,财产保全费170元,合计220元,由原告浙江东立生物饲料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郑笑雨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章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