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11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亢宪波、亢爱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亢宪波,亢爱芳,李永奇,亢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1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吴江波,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焦丽,女,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海超,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亢宪波,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亢爱芳,女,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系被执行人亢宪波之妻。被执行人李永奇,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亢丽芳,女,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系被执行人李永奇之妻。本院在执行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亢宪波、亢爱芳、李永奇、亢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6日以(2015)灵执字第113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亢宪波、亢爱芳所有的位于灵宝市枣香路门面房一间。执行中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上述查封的房屋。于2017年2月18日至19日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于2017年4月7日至8日第二次拍卖,买受人马飞飞(身份证号码:)以2069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亢宪波、亢爱芳所有的位于灵宝市枣香路门面房一间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马飞飞(身份证号码:),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马飞飞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马飞飞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闾建平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牛碧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文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