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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天长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王某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王某1,孙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1刑初45号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天长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105367-X,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汊涧镇工业园区(B区),法定代表人王某1。诉讼代表人赵某,男,汉族,1967年2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系被告单位天长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人王某1,女,汉族,1968年9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身份证号码3210271968********,初中文化,系天长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甘泉街道长塘村居庄组11号,住天长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院内。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4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某,男,汉族,1969年8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初中文化,系天长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住天长市。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4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天长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1、孙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天长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赵某、被告��王某1、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被告人王某1、孙某在天长市汊涧镇工业园区(B区)设立了被告人单位天长市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经营期间,被告人王某1、孙某将资金优先用于采购原材料、归还贷款等。自2014年8月起至2015年5月止,被告单位某某公司故意拖欠二百余名工人工资计2019422.2元。2015年7月3日,天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单位某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而被告单位某某公司逾期仍不支付。提起公诉前,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足额支付了工人工资。指控的证据有:(一)书证;(二)被害人吴某、姚某、徐某、夏某等人的陈述���(三)被告人王某1、孙某的供述与辩解。指控认为:被告单位天长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1、孙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工人工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天长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王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日,被告人王某1、孙某在天长市汊涧镇工业园区(B区)设立了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被告人王某1、孙某在��营某某公司期间,因经营不当导致亏损。被告人王某1、孙某遂将某某公司的资金优先用于采购原材料、偿还贷款等用途。自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被告单位某某公司故意拖欠二百余名工人工资计2019422.2元。2015年7月3日,天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某某公司在限期内支付工人工资,但某某公司逾期未支付。2015年7月27日,天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天长市公安局移送被告单位某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2015年7月30日,被告人王某1、孙某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提起公诉前,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足额支付了被害人工资,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实其在2014年3月进入某某公司上班,负责产品质检工作。某某公司是由王某1珍和孙某投资设立的,法定代表人是王某1珍,主要经营毛绒玩具等产品。某某公司平时由王某1珍和孙某负责生产经营。夏某负责生产,下设几个班组,正常生产期间共有工人200人左右。某某公司从2014年11月开始拖欠工人工资,共涉及工人200左右,合计欠薪200余万元,2015年5月停产。某某公司从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共拖欠其7个月工资,共计8431元。某某公司停产后,工人多次去政府上访,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工资,并向劳动部门投诉。后来天长市人社局限定某某公司在2015年7月10日前支付工人工资,但某某公司到期未给付。二、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实其是某某公司的针工主任。某某公司是在2009年由王某1和孙某设立,主要从事毛绒玩具生产等。其从2010年农历正月开始到某某公司上班,刚开始工资能正常结算,但某某公司从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拖欠其工资10636元。据其了解,某某公司共拖欠200余名工人共200多万元的工资。后来,大家找王某1、孙某索要工资,但他们一直不理睬大家,随后大家去政府上访,并前往天长市人社局投诉。天长市人社局在了解情况后于2015年7月3日向某公司下达了整改指令书,限定2015年7月10日前对拖欠工资的情况进行整改,但某某公司未按期整改。三、被害人姚某的陈述,证实某某公司是由王某1和孙某在2009年设立,公司主要从事玩具生产等,王某1是法定代表人,孙某是总经理,夏某是生产厂长。2012年9月某某公司的老板王某1因厂里人手不够通过中间人找到其,希望其带工人到某某公司上班,因为其曾经开过玩具加工厂,对这个行业比较熟悉,所以就��应了。之后,其召集40多名工人到某某公司上班,刚开始某某公司的工资都能正常发放。到2014年年底,王某1说公司资金周转不够,先给其结2014年9、10月份的工资。2015年3月,其要求王某1支付2014年10月以后的工资,她说没钱,等公司有钱了就支付工资,之后就一直拖着。后来,其跟徐某作为工人代表到天长市劳动部门反映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况,之后劳动部门前来调查。另外,从2015年5月开始,大家就联系不上王某1和孙某,他们不接听电话。2015年7月3日,天长市人社局对某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某某公司在2015年7月10日前对拖欠工人工资情况进行整改,但到期后某某公司未整改。某某公司共拖欠其所在组2014年9月至12月及2015年1月共五个月工资201389元。四、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实某某公司成立于2009年,由王某1和孙某设立,主要从事毛绒玩具生产等。其从2011年6月到某某公司上班,公司老板王某1和孙某委托其找工人到公司上班,并在此基础上成立机工四组和针工三组,还任命其担任组长。刚开始工人工资能正常发放,但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某某公司未给其所在组的工人发放工资,共拖欠50多名工人228374.48元工资。后来,其多次找老板要钱,但去过几次后就找不到人了,电话也打不通。于是大家就组织工人去政府上访,并到天长市人社局反映此事。2015年7月3日,天长市人社局对某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某某公司在2015年7月10日下午前对拖欠工人工资情况进行整改,但到期后某某公司未整改。五、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证实某某公司成立于2009年,由王某1和孙某设立,主要从事毛绒玩具生产等。其在2014年3月被王某1聘请为公司的生产厂长,主要负��公司产品生产,因公司拖欠工人工资,其于2015年6月10日从公司离职。刚开始,虽然不是按月发放工资,但一般两、三个月发放一次,从来没少过。2014年10月,某某公司没给其和其他工人发放工资,大家多次找王某1和孙某索要工资,但他们一直未给付,后来还联系不上他们。之后,某某公司将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做成工资明细表,共拖欠200余名工人200多万元的工资。大家还到天长市人社局反映某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天长市人社局于2015年7月3日向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某某公司在2015年7月10日下午前对拖欠工人工资情况进行整改,但到期后某某公司未整改。六、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实王某1和孙某设立了某某公司,主要从事毛绒玩具生产等。其从2010年到2015年5月在某某公司上班,担任针工二组和机工二组组长,大概���40个工人。某某公司拖欠大概200个工人约200多万的工资,其中拖欠其所在的组从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的工资344913.68元。从2015年5月开始,其打电话给王某1索要工资,但被她以各种理由搪塞,而其联系不上孙某。后来,大家就组织工人去政府上访,并到天长市人社局要求解决此事。天长市人社局于2015年7月3日向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某某公司在2015年7月10日下午前对拖欠工人工资情况进行整改,但到期后某某公司未整改。七、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询问笔录、承诺书,证实2015年5月27日,徐某、姚某等人向天长市人社局投诉某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八、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执、重大复杂行政处罚(处理)集体讨论记录、劳动保障监察���查终结报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实天长市人社局于2015年6月2日对某某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立案查处。2015年7月3日向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于2015年7月10日下午4时前整改到位,并将相关凭证和整改情况报送天长市劳动监察执法大队。同日,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签收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期限届满后,某某公司未进行整改,拖欠工人工资未支付。天长市人社局决定以某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决定。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证实天长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及王某1为天长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为天长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厂长的事实。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公司设立登��申请书、股东名录、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任职文件,证实2009年6月1日,天长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由王某1、孙某设立,后经股东会决定,王某1任某某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孙某任某某公司执行监事和经理。十一、天长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关于拖欠工资支付情况说明、工资表、收条、谅解书,证实某某公司共拖欠工人工资2019422.2元,某某公司在案发后已全部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取得工人谅解的事实。十二、叶某提供的工资表,证实截止到2015年5月,某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十三、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天长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交易清单,证实某某公司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开户行账户交易情况。十四、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7月27日,��长市人社局向天长市公安局移送一起案件,报称:某某公司员工叶某、徐某、姚某等人到天长市人社局投诉,某某公司自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共拖欠工人工资232万余元,该公司负责人王某1及合伙人孙某目前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工人请求支付被拖欠的工资。经天长市人社局初步统计和调查,该公司涉及拖欠200余名职工工资共计200多万元。2015年7月3日,天长市人社局向该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由该公司负责人王某1签收,但该单位逾期未整改。2015年7月29日,天长市公安局决定对该起案件立案侦查。十五、天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关于被告人王某1、孙某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王某、孙某到天长市公安局投案。十六、天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王某1、孙某无违法犯罪记录。十七、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证实2009年,其到天长市汊涧镇釜山社区开办了某某公司,公司由其和孙某两人合资,股份各占50%,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二人共同负责公司的生产和经营。公司正常运作的时候大概有两百多名员工,具体分为行管人员、记工车间、针工车间、裁剪车间和包装车间的工作人员。另外,公司在旺季会请人临时赶工。某某公司因经营不善,确实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2015年春节后,某某公司只有叶某一个组在上班,所以公司拖欠叶某组从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的工资,拖欠姚某和徐某组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行政人员的工资2014年全年都没发放,还有部分旺季打散工的工人从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的部分工资没有发放,还拖欠了包装和裁剪的工资,具体以公司财务部提供的材料为准。从2014年8月��2015年6月,公司账户上有600多万元的进账,这些钱主要被用来偿还银行贷款利息和购买原材料,如果这些钱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公司就运转不起来了,所以就拖欠工人工资,先让公司运转起来,然后等公司产生利润再支付工人工资。2015年7月3日,天长市人社局向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限定公司在2015年7月10日前支付工人工资,但在规定时间内其和孙某仍没筹到钱来支付工资。十八、被告人孙某的供述,证实其与王某1于2009年各出资50%在天长市汊涧镇设立了天长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毛绒玩具加工,由王某1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其担任总经理。前期公司运行的时候,工资能正常按月发放,后来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公司损失,工人工资开始不能正常发放。到了2014年11月,某某公司不能支付大部分员工的工资,只能拖欠,到了2015年5月公司关闭。某某公司共拖欠200多名员工200多万元的工资,具体明细已经做成工资表提交了。公司的开户行是天长市江阴农商银行,在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公司账户进账700万左右,这些钱主要被用于支付材料费、加工费。其跟王某1想保持公司正常运转,然后再发放工人工资,所以就没将钱某支付工人工资。2015年7月3日,天长市人社局向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当时其不在天长,王某1收到指令书后,打电话告诉其了。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天长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1、孙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工人工资,数额较大,经天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1、孙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孙某在提起公诉前全部支付了劳动报酬,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孙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王某1、孙某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天长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王某1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孙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拥军代理审判员  陈代文人民陪审员  潘瑞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梦莹附:相关法律条文《��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