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任艳芬与邓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艳芬,邓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任艳芬。被执行人邓宏伟。关于任艳芬与邓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1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邓宏伟向申请执行人任艳芬偿还人民币16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938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864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毛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