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1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孝感市金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鑫金源工贸有限公司、湖北亿同新纸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感市金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鑫金源工贸有限公司,湖北亿同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1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孝感市金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凤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鑫金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亿同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孝感市金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鑫金源工贸有限公司、湖北亿同新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程国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