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钦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钦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138号原告: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双泉路78号1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35652675P。法定代表人:黄木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兰,女,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钦峰,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钦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陈钦峰已缴清尚欠的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福 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增荣(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