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继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15号申请人孙某,女,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孙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科民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某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某给付申请执行人360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执行文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孙某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有新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子厚执行员 包金锁执行员 海 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建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