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黄石港区旺林木材经营部、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石港区旺林木材经营部,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财保35号申请人黄石港区旺林木材经营部。经营者,纪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被申请人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某某。申请人黄石港区旺林木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号27×××01(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内的存款475434.88元。申请人黄石港区旺林木材经营部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石港区旺林木材经营部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号27×××01(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内的存款475434.88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萍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艺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