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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尉蓉蓉与沈阎枫、沈金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蓉蓉,沈阎枫,沈金城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2412号原告:尉蓉蓉,女,195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华,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浮中,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阎枫,男,198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沈金城,男,1945年3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平,男,195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尉蓉蓉与被告沈阎枫、沈金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尉蓉蓉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尉蓉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尉蓉蓉负担。审判员  陶伟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