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03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俊兴与延边弘远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兴,延边弘远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638号原告:刘俊兴,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延边弘远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张纯、张启录。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兴诉被告延边弘远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俊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俊兴负担。审判员  居洪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