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佟宣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佟宣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徐军,经理。被执行人:佟宣忠,男,1962年8月5日生,住桦甸市。申请执行人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佟宣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佟宣忠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度至2015年度物业费749.04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佟宣忠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佟宣忠按规定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王 家 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玉 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