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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行终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孙金波与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西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金波,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西宁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青行终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金波,男,汉族,1954年8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西宁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21号。法定代表人贾栋,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王永波,该区副区长。委托代理人李政霖,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南关街43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容,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张弛,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崔小青,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金波因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西区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及西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宁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1行初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金波以其与城西区政府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金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孙金波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孙金波撤回起诉;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孙金波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富梅审判员  边红丽审判员  李成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孔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