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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30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邹光明、谢林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光明,谢林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30执158号申请执行人邹光明,男,1963年7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经商,住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谢林昌,男,1973年11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户籍地广昌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邹光明与谢林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广民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林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邹光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给付其诉讼期间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06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林昌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谢林昌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有位于广昌××甘竹镇答田村长生桥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广房权证(2013)旴字第××号,土地证号为广国用(2013)字第100**号,建筑面积642.66㎡,砖混1-4层,土地面积193㎡)及位于甘竹镇答田村委会的林权,林权证号为广昌县林证字(2009)第6311000037号。上述财产已抵押在广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已另案处理,在抵押权人债权得到实现后,若有剩余,本案将参与分配。本案目前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56060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谢林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邹光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谢林昌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邹光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小华审判员  孙智建审判员  胡才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