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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韩立东、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立东,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440号申请执行人:韩立东,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6682H,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青后小区4区1号,法定代表人:马向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76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立东与被执行人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韩立东工程款430959.56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882.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用636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文善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孔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