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4执922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罗平县农村商业银行、孙克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平县农村商业银行,孙克辉,陈福庆,陈光国,刘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4执922号之九申请人罗平县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罗平县振兴街29号被执行人孙克辉,男,1977年9月14日生,汉族,罗平县人,住罗平县。被执行人陈福庆,女,1981年11月16日生,汉族,罗平县人,住罗平县。被执行人陈光国,男,1969年8月25日生,汉族,罗平县人,住罗平县。被执行人刘红英,女,1976年5月23日生,汉族,罗平县人,住罗平县。本院在执行罗平县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孙克辉、陈福庆、陈光国、刘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云0324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为借款本金60万元及相关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24日决定将孙克辉、陈福庆、陈光国、刘红英四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到位58357.08元,双方于2017年3月27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现还有541642.92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债权未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福审判员 张清华审判员 李金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坤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