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惠兰诉马桂枝、李忠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惠兰,马桂枝,李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晋1021执66号申请执行人:赵惠兰,女,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乐昌镇西南街吉利街南三巷2号。被执行人:马桂枝,女,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东关街坛南巷10号。被执行人:李忠民,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东关街坛南巷10号。本院在执行赵惠兰与马桂枝、李忠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与2017年3月10日向马桂枝、李忠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桂枝、李忠民于2017年3月13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桂枝、李忠民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桂枝在陆延房地产集团��限公司XX分公司的房款X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解跃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