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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惠兰诉马桂枝、李忠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惠兰,马桂枝,李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晋1021执66号申请执行人:赵惠兰,女,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乐昌镇西南街吉利街南三巷2号。被执行人:马桂枝,女,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东关街坛南巷10号。被执行人:李忠民,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东关街坛南巷10号。本院在执行赵惠兰与马桂枝、李忠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与2017年3月10日向马桂枝、李忠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桂枝、李忠民于2017年3月13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桂枝、李忠民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桂枝在陆延房地产集团��限公司XX分公司的房款X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解跃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