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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4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某1、苟某等与杨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苟某,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王某1,王某2,柳某,熊某,田某,白某1,何某,白某2,杨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4民初106号原告:黄某1,男,汉族,46岁,甘肃省康县云台镇铺坝村烧锅坝社,农民。原告:苟某,女,汉族,40岁,甘肃省康县云台镇铺坝村烧锅坝社,农民。原告:黄某2,男,汉族,58岁,甘肃省康县云台镇铺坝村烧锅坝社,农民。原告:黄某3,男,汉族,44岁,甘肃省康县云台镇铺坝村黄老庄社,农民。原告:黄某4,男,汉族,48岁,甘肃省康县云台镇铺坝村黄老庄社,农民。原告:黄某5,男,汉族,58岁,甘肃省康县云台镇铺坝村黄老庄社,农民。原告:王某1,男,汉族,45岁,甘肃省康县云台镇铺坝村铺坝社,农民。原告:王某2,男,汉族,45岁,甘肃省康县云台镇铺坝村铺坝社,农民。原告:柳某,男,汉族,45岁,甘肃省康县云台镇下磨社,农民。原告:熊某,男,汉族,36岁,甘肃省康县云台镇上店村,农民。原告:田某,男,汉族,46岁,甘肃省康县云台镇上店村,农民。原告:白某1,男,汉族,36岁,甘肃省康县云台镇上店村,农民。原告:何某,男,汉族,46岁,甘肃省康县云台镇上店村陈沟门社,农民。原告:白某2,男,汉族,56岁,甘肃省康县云台镇上店村白山社,农民。被告:杨某,男,汉族,52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马街镇河上面村三社2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1等14人诉被告杨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1等14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杨某已经自愿将劳动报酬款30000元汇至康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双方达成协议,故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某1等14人撤诉。案件受理费443元,减半收取计221.5元,由黄某1负担。审判员  张小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