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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某,刘某某,郑某某,刘某某,郑某某,刘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246号原告折某,男。被告岳某,男。被告倪某某,女。本院受理的原告折某与被告岳某、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倪某某在中国某某银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并自愿提供原告折某名下位于府谷县某某路某某巷X号的房屋(房产证号XXX**)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告倪某某的工资账户,并查封原告折某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倪某某的工资账户(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原告折某名下的房屋(房产证号XXX**),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剑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