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三明市精诚化工有限公司与永安市燕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安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精诚化工有限公司,永安市燕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安森,黄和鸣,叶延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257号原告:三明市精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白沙长安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7845114813。法定代表人:张智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星,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告:永安市燕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大湖镇金银湖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490928085。法定代表人:黄燕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亮,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安森,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黄和鸣,男,195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叶延忠,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三明市精诚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市燕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安森、黄和鸣、叶延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三明市精诚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黄安森、黄和鸣、叶延忠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明市精诚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三明市精诚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明市精诚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黄安森、黄和鸣、叶延忠的起诉。审判员 余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娟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