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川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533号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成。被告:四川省川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家蓉。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川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21元,由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牛 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昭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