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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庆花诉被告李天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花,李天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965号原告王庆花,女,195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农民。被告李天艾,女,1986年7月6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花诉被告李天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花不能提供被告李天艾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无法确定被告李天艾的送达地址,对被告李天艾无法进行送达,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庆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3元,退回原告王庆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