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3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奚小川与高彦、佟建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小川,高彦,佟建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民初2806号原告:奚小川,男,1987年1月7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被告:高彦,女,198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佟建伟,男,198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唐山市。原告奚小川与被告高彦、佟建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奚小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货款1500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给原告实际损失8500元;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9日,被告高彦向原告借款15000元,当日原告将该款转入被告卡中,被告佟建伟为原告打了货款收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拒不还款,故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奚小川与被告高彦、佟建伟合同纠纷一案,因二被告未在原告提供的住址居住,由于二被告地址不详,无法找到二被告,致使本案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奚小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莉人民陪审员张洪燕人民陪审员李佳琳二○一八年五月四日书记员刘凯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