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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4执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明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慧,时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4执1152号被执行人张明慧,又聋又哑的人,无业。被执行人时美君,又聋又哑的人,无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704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张明慧、时美君追缴罚金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明慧应缴纳罚金2,0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050.00元;被执行人时美君应缴纳罚金2,0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05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明慧、时美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704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峰勤审判员  汪向东审判员  李跃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程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