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1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林长寿与冯全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长寿,冯全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811民初399号 原告:林长寿,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冯全民,男,1986年8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 原告林长寿与被告冯全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林长寿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长寿以双方当事人通过庭外和解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长寿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长寿负担。 审判员 田仁剑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陈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