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式鹏、朱广伟、杨式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式鹏,朱广伟,杨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41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鄄四路中段014号。法定代表人王杜万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式鹏,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朱广伟,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杨式祥,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崔 浩审判员 于颂峰审判员 樊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元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