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娜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536号申请执行人:李娜。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建武,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娜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娜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5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马东进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