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4民初1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圣保香、周德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圣保香,周德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164-2号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椒陵大道509号。法定代表人:陈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该公司员工。被告:圣保香,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周德勤,女,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圣保香妻子。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圣保香、周德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惠 耘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汤广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