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上海荻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吴菲菲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芸芸,吴菲菲,上海荻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928号申请执行人庄芸芸,女,198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被执行人吴菲菲,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上海荻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吴菲菲。申请执行人庄芸芸与被执行人吴菲菲、上海荻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沪0107民初20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菲菲、上海荻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2372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菲菲、上海荻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目前下落不明,上海荻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吴菲菲名下房产、车辆等已被我院轮候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我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限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92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伟平审 判 员 朱海波代理审判员 马根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潘莉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